答
如果你所述属实,依据现行民间借贷的法院指导意见,法院确认借贷关系成立,必须要核对所借钱款交付的途径,是否存在恶意虚假诉讼,所以从民间借贷审判角度,一审法院从借贷关系上的判决存在一定的瑕疵,其次,如果从股权交易金角度分析,如果合同没有约定何时支付转让金,一般应是股权变更后才实施支付行为,所以在股权没有变更前,你方没有给付义务,自然也就没有欠款,所以欠付转让金也不是用借款的形式进行代替的,建议你坚持上诉,其实你方一开始应先向法院主张涉嫌刑事犯罪移送公安立案侦查,及时公安未于立案的,也不至于最终判决借贷关系成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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